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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字(2014)第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新计生征字(2014)第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张**不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擅自生育孩子,其行为构成多生一胎,该事实有被执行人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档案、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被执行人黄**、张**分别按照新昌县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64760.00元。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4760.00元及滞纳金518.08元,合计65278.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程序无明显违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2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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