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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新昌**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地税一限改(2014)11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2014年1月至2014年2日止的社会保险费35265.64元,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地税一限改(2014)11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新昌**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35265.64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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