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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与新昌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5)1-02006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巳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5)1-02006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认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止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108835.88元,限于2015年1月25日前缴纳,经催告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仍未按规定缴纳。截至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共欠缴社会保险费298378.55元。现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5年7月14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98378.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地税二限改(2015)1-02006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新昌县**限公司执行缴纳截至2015年7月14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98378.55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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