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管理局与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店面(具体情况不详)购买了侵犯第15773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2500个,进价为3.5元/个,尔后被执行人将上述帽子通过其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网址为:http://15sunhat.1688.com,店铺名称为:杭州**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价为4.5元/个。截止到申请执行人检查时,上述帽子已销售475个。被执行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的非法经营额是11250元,非法所得475元。至案发时止,上述未销售帽子被扣押在案。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225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缴纳了罚款3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195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4]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195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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