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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曾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学诊疗活动于2013年7月29日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后,再次未取得上述证件于2013年10月16日起至案发(行医时间为3个月零1天),擅自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四区57幢2单元305室从事西医诊疗活动。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诊疗收入凭据,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复方氨酚那敏颗粒5盒、纱布2m、柴胡注射液10盒、板蓝根颗粒20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0袋、血压计1个、听诊器1个、葡萄糖注射液30瓶、布**颗粒15盒;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4420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5558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剩余罚款5558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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