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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义卫公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21号经营的理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13年10月30日起开始营业,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至案发日(营业时间27天)。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义卫公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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