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义卫医罚(201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灵壁县韦集镇城后村卫生室,执业类别:临床,级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码:210341323000359。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4月20日起至案发(行医时间共计3个月零17天)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青溪西路11号1楼开设诊所,从事西医内科等医学诊疗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取缔;2、没收药品:清热解毒注射液(10支/盒)8盒,硫酸阿**注射液(10支/盒)5盒,缩宫素注射液(10瓶/盒)10盒,感冒清胶囊(20粒/盒)10盒,伤科跌打片(24片/盒)5盒,三黄片(48片/盒)5盒,布**缓释胶囊(10粒/盒)5盒,盐酸地芬尼多片(24片/版×5版/盒)10盒,西咪替丁片(100片/瓶)20瓶;3、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3)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