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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监督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浙义)质技监罚字(2013)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对位于义乌市城西街道六一村东中路129号一楼和137号一楼的仓库以及停靠于东中路129号门外的车牌号为浙GM5D11的货车上货物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标注“舒肤佳”淋浴露等产品共计叁佰叁拾贰箱,分别是:标注“舒肤佳”、“safeguard”淋浴露壹拾叁箱(400ml×12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舒肤佳”、“safeguard”淋浴露贰拾伍*(200ml×24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舒肤佳”“safeguard”淋浴露贰拾陆箱(750ml×12瓶/小箱×2小箱/箱)、标注“飘柔”、“Rejoice”洗发露壹拾贰箱(5ml×500包/小箱×6小箱/箱)、标注“飘柔”、“Rejoice”洗发露贰拾箱(750ml×12瓶/小箱×2小箱/箱)、标注“飘柔”、“Rejoice”洗发露陆*陆箱(200ml×24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飘柔”、“Rejoice”洗发露壹拾玖箱(400ml×12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潘*”、“PANTENE”洗发露壹拾捌箱(750ml×12瓶/小箱×2小箱/箱)、标注“潘*”、“PANTENE”洗发露贰拾贰箱(200ml×24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潘*”、“PANTENE”洗发露贰拾玖箱(400ml×12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OLAY”淋浴露贰箱(400l×12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OLAY”淋浴乳肆箱(200ml×24瓶/小箱×4小箱/箱)、标注“OLAL”淋浴露贰箱(720ml×12瓶/小箱×2小箱/箱)、标注“海飞丝”、“headu0026shoulders”洗发露套装伍*(12套/箱,200ml+400ml/套)、标注“海飞丝”、“headu0026shoulders”洗发露肆箱(750ml×12瓶/小箱×2小箱/箱)、标注“海飞丝”、“headu0026shoulders”洗发露肆拾箱(200ml×24瓶/小箱×4小箱/箱)和标注“海飞丝”、“headu0026shoulders”洗发露贰拾伍*(400ml×12瓶/小箱×4小箱/箱)。上述洗发露等产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至8月间分别三次从广东进货,用于销售。期间,被执行人委托朋友厉*帮其收货、送货并代收货款。被执行人进货的种类化妆品数量共计叁佰陆*贰箱,至案发日,已经售出叁拾箱(共计100小箱)。现场查获的化妆品叁佰叁拾贰箱经委托义乌市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鉴定,货值金额共计壹拾万叁仟陆佰贰拾元。已经售出的叁拾箱产品,被执行人和厉*二人共收货款六次合计3190元。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壹拾万陆仟捌佰壹拾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销售以假充真的淋浴露等产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2、没收以假充真的产品共计叁佰叁拾贰箱;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捌佰壹拾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缴纳罚款36000元(预收款转为罚款),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纳罚款7081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监督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浙义)质技监罚字(2013)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罚款7081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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