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源局与芝英镇雅庄至下山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康**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给芝英镇雅庄至下山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程**)。芝英镇雅庄至下山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程**)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永土资罚(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芝英镇雅庄至下山联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程**)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源局于2014年8月15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对此应先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