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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何*、张*作出的浦**征字(2013)第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征字(2013)第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征字(2013)第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征字(2013)第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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