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2)第2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17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男孩,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000元。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数额符合法定标准,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顾**、杨*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江计生征字(2012)第28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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