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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开森公罚书字(2015)第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汪**盗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补种幼树520株;没收盗伐阔叶树折价款730元;罚款4400元,限15天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罚没款,但仍剩余900元罚款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9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开森公罚书字(2015)第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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