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开人社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万**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理决定,支付拖欠劳动工资人民币222016.40元,限十五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8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开人社理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