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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军与开化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开**政局、吴*婚姻登记行政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政局撤销方**与吴*于2002年11月1日到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浙池结字第2002-118号结婚证,原告方**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红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民政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回对被告开化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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