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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与汪金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开公森罚书字(2014)第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滥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7246元,限15天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1000元,剩余6246元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开公森罚书字(2014)第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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