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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管理局与浙江博**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开安监管罚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限15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2013年7月20日,被执行**技有限公司申请分两年交清罚款,2013年底缴纳20000元,2014年底全部交清,但至今仍有80000元罚款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开安监管罚字(2014)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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