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开土资监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开化县音坑乡什城村七坑口地址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限期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04㎡,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即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开土资监罚字(2014)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化县音坑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