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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源局与焦**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衢土资执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开化县苏庄镇大畈湾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焦**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026平方米;限期拆除焦**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49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焦**非法占用的102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共计2257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中的“限期拆除焦**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49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开土资执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限期拆除焦**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497平方米”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化县池淮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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