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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高与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郎*高诉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郎*高,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以来,原告多次通过邮件、电话及到访等方式向国土资源局反应在桃渚镇城里村“黄娘坑”桔园耕地上有两处违建坟墓,耕地被损毁,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被告对于原告的举报至今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将坐落在桃渚镇城里村“黄娘坑”的两处坟墓进行拆除并恢复耕地原状。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坐落在桃渚镇城里村“黄娘坑”的两处坟墓拆除并恢复桔园耕地原状。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快递单1份;3、举报信2张;4、通话详单1份,拟证明同国土局长进行了通话,局长承诺解决,但至今没有作出解决;5、台土资访告(2015)315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一直在信访;6、照片2张;7、证明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告已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理由如下:一、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和4月6日收到了原告寄到被告的两封挂号信。接到来信后被告高度重视,立即与桃渚镇国土所取得了联系,派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过实地调查和当事人取证,被告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反映的桃渚镇城里村“黄娘坑”桔园耕地上的违章建筑系黄**父亲的临时骨灰停放处。黄**解释称:老父亲去世后,由于当地的民间习俗对死者的安葬时间,地点均有讲究,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父亲的骨灰至今没有入土,经过与原告协商后暂时存放在该处。被告向其解释了这种行为系违法占用耕地,并会同民政部门和桃渚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复做其家人的工作,口头告知其家人必须尽快将该建筑移除。起诉书中提到的另一处违章建筑系黄**的骨灰停放处。经过被告工作人员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已经自行拆除。二、在反复劝说和口头警告均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黄**下达了临土资罚告(2015)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5月12日下达了临土资罚(2015)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综上,在接到原告举报以后,被告积极协调落实各方面工作,目前一处违章建筑已经拆除,另一处也已经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被告已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黄**骨灰安置地照片3张,拟证明被告已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两违章建筑其中一处进行了拆除;2、黄**的询问笔录1份;3、临土资罚告(2015)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4、临土资罚(2015)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2-4拟证明:被告在接到举报后按法定程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证据4有异议,证据5-6无异议,证据7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郎*高系桃渚镇城里村村民。2015年,原告通过挂号信的形式两次向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反应桃渚镇城里村南溪桔园耕地被损毁情况。2015年4月7日,原告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台土资访告(2015)315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原告信访事项已由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5月5日向其中一处的坟墓违建人黄**制作了询问笔录。2015年5月8日,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向黄**送达了临土资罚告(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5月12日,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向黄**送达了临土资罚(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协调已拆除了另一处临时坟墓存放处。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此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查明坟墓违建人黄**擅自占用临海市桃渚镇城里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坟墓的事实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黄**送达了临土资罚(2015)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另一处坟墓存放处已作了协调拆除。因此,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郎*高要求确认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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