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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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