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钟**、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临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