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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