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出版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文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确有瑕疵,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温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撤回温文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