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庐江**源局申请执行庐国土资(决定)[2015] 2号征收土地决定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22日,本院收到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庐国土资(决定)(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庐国土资(决定)(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