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晋**、王*、邢**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晋**、王*、邢**不履行该委镜房裁(2011)233号裁决为由,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镜房裁(2011)233号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镜房裁(2011)233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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