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丁汝炼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弋住建裁(2013)011号裁决书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弋建裁(2013)011号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弋建裁(2013)011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