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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政村陶山村民组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市**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不服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一份1995年的《关于陶未山杨坝养鱼塘口的协议》,仅将争议塘口的三分之一划给原告,损害了原告方村民的利益。请判令被告撤销其弋政(2014)8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就其纠纷未经行政复议即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芜湖市**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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