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艾**以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繁人社监理字(201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艾**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繁人社监理字(201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