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陵**管理局、第三人芜湖**限公司、陈**、秦**等人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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