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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育委员会与汪**、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和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5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5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汪**属政策外生育二孩系认定错误,因汪**实属非持证生育,应按非持证生育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故**生征决(2014)5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法规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4)5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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