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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政局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南陵县财政局作出的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诉称

原告朱*文诉称,因被告南**政局作出的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严重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南**政局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撤销诉讼,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且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告朱**以被告南陵县财政局作出的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严重不足,严重侵犯原告的知情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南陵县财政局南财字(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因该告知书是应原告的申请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告知原告的,是告知文书,是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是决定文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徵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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