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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车**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车**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未查明被执行人车小*婚育史情况,故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1月16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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