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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三**育委员会与陶**、张**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陶**、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2)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2)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高征决(2012)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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