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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人口计生委与郑某某、秦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郑某某、秦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5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5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两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51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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