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巨**限公司不服无为县市容管理局、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市容)责(2014)0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巨**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巨**限公司负担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