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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童孝锁、谢**因发生抚养费征收纠纷,经协商无果,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遂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己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谢**财产金额83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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