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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制交出土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78号《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78号《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南国土秘(2013)178号《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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