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权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南陵县**民委员会请求确认土地整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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