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英诉被告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翟*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段东晓、赵*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寒**、张迎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陈*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季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陈**等4人与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淮北**管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李*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淮北**管理局、第三人仝**、第三人周**、第三人李*撤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淮北**管理局、第三人仝**、第三人栾影撤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