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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英诉被告濉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翟*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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