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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何*、倪**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字(2014)第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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