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安徽**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现原告以第三人已经给予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海飞、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覃**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桐城市水利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水利局与江*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姚**与桐城市**疗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桐城**限公司与桐城市规划局行政撤销、行政受理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