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安徽**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现原告以第三人已经给予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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