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桐城市规划局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规划许可行政决定,向桐**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汤**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晔*、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安徽金**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金**有限公司与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桐城市**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桐**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戴劲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