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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桐**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桐城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桐**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已依法履行继续给原告发放低保待遇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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