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桐城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桐**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已依法履行继续给原告发放低保待遇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汤**与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崔**、储小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戴劲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新春、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金**、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方**、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