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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山诉被告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于2014年7月8日向被告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杨**请求确认被告怀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另行判决。关于原告杨**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应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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