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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枞阳**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许**起诉枞阳**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一案,要求法院撤销枞阳**管理局颁发给吴**的坐落在义津老街215号、21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

本院经审查,起诉人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载明,就义津老街215号、217号房屋权属问题,起诉人许**与枞阳**产管理所、吴**(又名吴**)等在2005年到2008年期间曾经几经民事诉讼,对义津老街215号、21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问题,在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均释明告知起诉人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可以确定起诉人许**从2005年开始即应当知道枞阳**管理局为吴**办理了义津老街215号、21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但起诉人许**在2015年1月9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许**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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