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饶**、汪*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0185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0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社会抚养费6063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饶**、汪*违法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征决(2014)0185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018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