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枞阳县**育委员会与唐**、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唐国年、刘**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178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1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社会抚养费6063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育委员会认定唐**、刘**违法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枞阳县**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征决(2014)1178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178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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