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方**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东方**限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枞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枞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依法支付李**承包你单位的填土石、枞阳造船基地东大门围墙两项工程工人工资款共计828406.13元”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东方**限公司拖欠李**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枞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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