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2)第2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潜**(2012)第2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据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2)第2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朱**、伍**进行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