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邦**有限公司与宿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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