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管理局不履行法定登记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黄金朝、张**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汪**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石**、李**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周金花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贺**、侯**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太湖**源局与陈**等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湖**源局与太湖县气象局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羊学军与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裁定书
太湖**源局与马**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湖**源局与汪引来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