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凌向葵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凌**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祁计生征字(2014)第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应缴纳49610元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14)第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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